[:zh][藝管活動]關乎你我,出社會前需了解的權利保障-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–謝毅弘、許鈺羚[: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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藝術管理與藝術經紀系 — 跨域講座於10月19日,管理大樓T308教室開講。本次講座邀請到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的兩位講師–謝毅弘、許鈺羚,為同學說明藝術創作者工會(以下簡稱藝創工會)的工作內容,與之後職場與藝文上相關的一些權利與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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藝文工作者大多不受雇於公司管理階層,因此長期以來權利不受重視,甚至沒有基本的勞動權利保障。台灣勞基法1974年創立,而2010年3月藝文工作者才正式被納入勞基法保障,那時藝文工作者才有最基本的休假與基本工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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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保障工作者權益而成立工會。藝創工會成立於2011年,目的為爭取藝文工作者的社會保險,保障退休金、意外補貼、職業災害及失業補助。工會有三種:企業工會、產業工會、職業工會,各不相同。企業工會為單一一家企業成立的工會,負責該工會的相關員工保障條例與協商,需有30人以上勞工組成;產業工會為相同產業的不同企業勞工組成,管理該產業的整個勞工情況;職業工會則為同一地區內相同職業工人組成。藝創工會則屬職業工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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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關係分為:雇傭、承攬、委任。雇傭關係為於一定時間內,在有服從他人指示或作為單位編制人員的義務下,為他人服勞務獲取報酬。有人格、經濟、組織三種從屬性。保障則依勞動法體系;承攬為自備材料為他人完成特定事項,經驗收後獲取報酬;委任則受他人委託範圍內自主處理委託人委託事項。兩者(承攬與委任),同樣依合約決定工作範圍、義務及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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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法體系分為四大領域或二/三大體系(日本是兩大體系)。其中勞動三法為:工會法(團結權)、團體協約法(協商權)、勞資爭議處理法(爭議權)。除卻勞動法體系,另不論是雇傭、承攬、委任皆有所保障的為民法、著作權法、大學法、全民健康保險法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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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約內容則需含跨:製作名稱、合約日期、職務、工作時間與地點、工作內容、酬金、付款方式與時間、出缺勤規則、保險、交通、有無食宿、工作品質、責任歸屬、訴訟管轄權,或肖像權、著作權及保密條例等。著作權分為財產權與人格權。其權利保護的五大要件:須為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、必須是具體的表達、「獨立創作」加「原創性」、文藝性(文學、科學、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)、非第九條之作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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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謝藝術創作者工會的講師謝毅弘、許鈺羚來為藝術管理與藝術經紀系的同學來做說明,使同學對之後的職場及藝文相關產業及保障條例有更進一步的認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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講座最後黃佩蔚老師提出詢問:「若當下無法或不敢簽約,無法簽下書面合約的時候該如何?」謝毅弘講師提議可以使用軟件截圖對話紀錄或當下工作狀態,保留對自己有利的證據;許鈺羚講師也提供方法,電話溝通的時候可採取錄音來保障自己的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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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此新聞稿由藝管二甲李宜庭撰寫與編輯,照片由藝管系系學會攝影組組長詹貞蘭提供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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